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当事人未收到处理通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办理机动车检验以及相关工作时一并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