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