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外,给予罚款处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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