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七条 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处于抢救或者昏迷状态等特殊原因,无法收集当事人证据且无其他证据证明交通事故事实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以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