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
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在国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实施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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