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四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拒绝或者躲避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检测,有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认定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