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二条 因调查交通事故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道路收费站、渡口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记载过往车辆信息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积极配合调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