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一条 医疗、急救机构等单位接到救援交通事故伤员的请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出急救车辆和医护人员,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医疗机构因医务人员、技术或者设备限制无法正常实施救治的,应当经必要的处置后派医护人员护送到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
对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拒绝。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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