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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