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八条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赔偿费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保管,待死亡人员身份确定后由其转交。
死亡人员的身份应当按照城镇居民认定,年龄按照法医鉴定报告的大约年龄段取中间年龄计算。按照推定的年龄推定为六十岁以下成年人的,被扶养人推定为一人,扶养年限按照二十年计算。死亡人员身份核实后,按照实际身份、年龄重新计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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