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活动。
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的,应当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公告。
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的,应当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