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开辟、调整公共汽车的行驶路线、站点,审批部门应当事前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沿线居民的意见。
公路客运车辆在城市道路上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
行经城市建成区以外二级以下公路的客运车辆不得使用有站立乘员席的客车车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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