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九条 国道、省道沿线的加油站、停车场、客货运站场等,应当在出入口与公路交接处两端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黄色闪光警示装置或者反光警示桩,并设置减速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