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八条 对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限定停车时间。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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