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六条 利用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横跨道路设置横幅、架设管线等,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安全通行。
对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的树木,承担养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进行修剪。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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