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五条 盲道、人行道应当保持安全、畅通。在盲道与路口连接处,应当设置无障碍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损毁盲道、人行道及其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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