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城市道路沿线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道路交通有重大不利影响又无法消除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批准。
道路沿线大型建筑改为商场、会展、娱乐、餐饮、学校等可能影响道路交通的,规划部门应当在批准前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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