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媒体、交通诱导电子显示屏等及时播发道路路况以及气象台提供的异常天气预警信息,为公众出行提供方便;遇有异常天气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禁止通行、限制通行等措施并设置指路标志,向社会公告管制的原因、持续时间和绕行路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