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共同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合理设置校车和单位自备客车道路停靠站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合理设置校车和单位自备客车道路停靠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