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禁止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车行驶不得超过四个小时,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中应当根据路面交通状况,保持车辆安全间距。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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