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安全检查、加强道路巡查、治理超速超载和处理交通事故,定期对机动车驾驶人组织安全教育,切实维护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