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 第一节 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第二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第二十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提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一年以上驾驶经历后再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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