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 第一节 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交通事故,负有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相关知识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