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 第二节 非机动车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二节 非机动车 第二十六条 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