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 第二节 非机动车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二节 非机动车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登记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发放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并监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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