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 第二节 非机动车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二节 非机动车 第二十九条 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
非机动车牌证丢失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到原发证机关补领,并交验车辆。
非机动车牌证丢失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到原发证机关补领,并交验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