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遇有重大活动或者紧急任务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其中一条机动车道为应急车道,并设置明显标志。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在应急车道内行驶,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应急车道内行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