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 第一节 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加强对报废车辆的监督管理,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交通等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及时查处非法生产、销售、拼装、擅自改装车辆(包括车辆成品及配件)和非法回收报废车辆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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