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没有专门机构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聘请一至三名文物保护员专门负责管理,并支付合理报酬,费用在文物保护经费中列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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