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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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第二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其文物保护委员会负责协...
第四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制定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防范预案,督促检查文物保护单位...
第五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
第六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文物管理机构等具备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保护文物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不可移动文物
第八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第九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及时登记并于每年末向社会公布;其中,属于重要文物或者遇有紧...
第十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没有专门机构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聘请一至三名文物保护员专门负责管理,并支付合理报酬,费用在文物...
第十一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变更文物保护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文物行政部门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管理使用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与其所在地县...
第十三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行政区划调整的,原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一年内,将不可移动文物及其有关工作档案和资料移交调整后的人民政府文物行...
第十四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参观游览场所,其管理、使用单位必须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证文物安全,禁止破坏...
第十五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二)修建人造景点;
(三)存放易燃、易...
第十六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前已有的非文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应当拆迁;破坏或者影响文物保护单位自...
第十七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七条 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和已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占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
第十八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遗址保护工作,因大遗址保护造成的周边土地用途改变、移民、产业调整等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
第十九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九条 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其文物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
第二十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应当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一条 文物保护工程实行项目审批制度。凡不符合国家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规定或者经专家论证否决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帮助修缮。符合帮助修缮条件的,当地人...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三条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举办者应当编制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根据文物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四条 因被盗、失火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不可移动文物损毁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立即向文物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五条 考古发掘工作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发掘地下和水域中的文物。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考古勘探、发掘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考古调查、勘探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七条 考古发掘工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支持考古发掘工作,并依法对其进行监督。
考古发掘结束后,考古发...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八条 考古发掘单位负责保管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文字记录、图纸和影像等资料,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供相...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九条 考古发掘单位保管的文物标本、暂存的出土文物,按照国有博物馆收藏文物的规定进行保护管理。尚未定级的文物发生事故的,...
第三十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条 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该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一条 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二条 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三条 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生产,保护现场,同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公...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四条 在基本建设工程中发现重要文物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建设单位协商后,可以另行安排用地或者收回土地使...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五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强
对文物藏品的保护管理,建立健全库房管理和安全检查制度。藏品库房、陈列展...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六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和藏品单项档案,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或者文物等级分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七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八条 调拨国有馆藏文物,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与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交换馆藏文物。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九条 文物收藏单位发生馆藏文物损毁事件,应当立即报告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
第四十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十条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文物征集活动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自征集活动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文物征集情况...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十一条 文物收藏单位征集文物,应当与文物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签订合同,明确征集文物的名称、数量和权属等内容,并附加征集文物的...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十二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考古发掘单位向社会提供文物咨询、鉴定等服务,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十三条 严格控制古代石刻等文物的拓印,除文物保管单位作为必需的资料保存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十四条 生产文物复制品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复制一级文物,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复制二级、三级文物...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十五条 除依法批准设立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
拍卖企业外,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
文物商店、文物...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十六条 拍卖文物或者联合拍卖文物的拍卖企业,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禁止出租、出借、转让文...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十七条 文物商店或者文物拍卖企业,在销售或者拍卖前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进行审核,对允许销售或者拍卖的,由省...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十八条 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应当向县(市、区)...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文物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
第五十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条 国有文物商店购买的符合收藏标准的文物,应当提供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集体或者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采取捐赠、出售等...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的,由县级以上人...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文物拍卖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文物拍卖许可证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经营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勘探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勘探,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进行文物征集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征集的文物,并处五千元以上...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文物销售标识和文物拍卖批准文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征求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意见,或者未经...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第六十二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追缴的涉案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三十...
第六十三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十三条 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第六十四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流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