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五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二)修建人造景点;
(三)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四)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构筑物;
(五)建窑、取土、采石、开矿、毁林、排污、深翻土地;
(六)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二)修建人造景点;
(三)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四)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构筑物;
(五)建窑、取土、采石、开矿、毁林、排污、深翻土地;
(六)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