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六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前已有的非文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应当拆迁;破坏或者影响文物保护单位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应当结合城乡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逐步拆迁或者改造,拆迁、改造费用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属于违法建筑的,拆迁、改造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