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八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遗址保护工作,因大遗址保护造成的周边土地用途改变、移民、产业调整等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在组织编制涉及大遗址保护的城乡规划时,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