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九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九条 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其文物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