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一条 文物保护工程实行项目审批制度。凡不符合国家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规定或者经专家论证否决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予批准,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