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帮助修缮。符合帮助修缮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接受帮助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退还修缮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