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四条 因被盗、失火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不可移动文物损毁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立即向文物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
考古发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