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三条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举办者应当编制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根据文物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涉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前款规定的活动进行监督。
文物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前款规定的活动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