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应当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后,由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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