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七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七条 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和已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占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作业的,必须依法报请审批。审批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文物保护专家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