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行政区划调整的,原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一年内,将不可移动文物及其有关工作档案和资料移交调整后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