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文物拍卖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文物拍卖许可证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