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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