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文物损毁等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的;
(二)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