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经营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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