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与文物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签订责任书或者不履行责任书规定义务的;
(二)考古发掘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出土文物损毁、丢失的;
(三)擅自处理出土文物以及科研标本的。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与文物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签订责任书或者不履行责任书规定义务的;
(二)考古发掘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出土文物损毁、丢失的;
(三)擅自处理出土文物以及科研标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