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进行文物征集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征集的文物,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