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文物销售标识和文物拍卖批准文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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