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十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征求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意见,或者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审批建设项目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