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其文物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涉及文物保护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咨询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其文物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涉及文物保护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咨询机制。